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7〕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创新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体制机制,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一)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
(三)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及其他省级有关部门)
(四)继续推进营改增,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责任单位:省国税局)
(五)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六)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七)将2016年底到期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按规定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等。(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八)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奖励资金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九)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对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资产划转等改制重组行为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十)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十一)逐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2017年全省电力直接交易规模扩大到93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物价局)
(十二)加快推进能源领域市场化改革。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在浙江电网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根据煤价下降情况适时降低煤电标杆电价。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制定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政策,从严控制天然气输配价格,着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十三)出台降低高可靠性供电及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政策。(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十四)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五)阶段性下调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下调至0.5%。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十六)阶段性下调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比例。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七)实现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取消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收费;引航移泊费转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货物港务费和杭甬运河船闸过闸费两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实行项目所在地收支管理,其中货物港务费按照国家部署并入港口建设费后自动取消。(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十八)适当降低高速公路部分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对5吨至15吨(含)的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率按小于5吨货车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十九)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五、进一步降低涉企中介服务收费
(二十)清理和规范一批省级涉企收费项目。清理与行政审批、行政监管相关的省级部门信息平台收费。降低和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不动产登记环节中收取的土地转让手续费、公安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收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其他省级有关部门)
(二十一)调整特种设备检验费。参照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收费政策,试行将我省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十二)全面推广建设工程领域“多测合一”。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审批涉及的土地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实行“多测合一”,统一测绘、共享成果。引导和督促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测绘、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收费标准,桩基检测服务收费标准和环保在线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下降20%。(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
六、进一步降低消防领域服务收费
(二十三)全面推广“免培鉴定”。借鉴驾驶证考取办法,减少鉴定前学校培训环节,节省企业专门培训费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消防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办学行为和收费等工作。(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二十四)减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不具有联动控制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不需要提供设施检测报告。已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内的装修项目,在未增设、改动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可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二十五)简化消防验收申报材料要求。全面停止公安消防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见证取样检验业务,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收费标准只减不增。在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中,不再将见证取样报告作为必备资料。对阻燃PVC管等定型材料,在消防验收中可以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对不能提供型式检验报告的现场加工阻燃制品,以监督检验的形式确认其阻燃性能。(责任单位:省消防总队)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十六)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在全省银行业组织开展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的“四不当”专项治理,严格落实“七不准”等监管要求。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清理和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中介收费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2017年实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互认评估结果。银行机构要依法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成本,不得转嫁给客户。(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物价局)
(二十七)积极稳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挖掘有需求、有价值的债转股企业客户,在浙开展债转股试点。坚持自主协商确定转股对象、转股债权以及转股价格和条件,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十八)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运用重组、追偿、核销、转让等多种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支持开展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业务,盘活信贷资源,强化资金保障。(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八、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企收费行为
(二十九)全面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一批活动停滞、服务瘫痪、功能丧失的僵尸协会。优化整合一批名称相似、会员类同、业务相近的行业协会。规范提升一批制度不全、职能不清、作用不显的协会。脱钩一批政社合一、人财互用、办公合署的协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严禁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强拉入会。凡未制定会费收取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凡未经社团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通过的会费标准,一律不得执行;凡会费标准之外的收费,一律取消。降低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会费标准在1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现有标准降低50%。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严禁强拉企业入会,严禁阻挠企业自由退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制订并公布有偿服务收费清单。社团管理部门要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检查和审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九、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一)继续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积极推动实体办事大厅与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全面推广应用“一网受理、在线咨询、网上办理、代办服务、快递送达”办理模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多层级、多部门“最多跑一次”标准和要求,变“企业跑”为“数据跑”和“政府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
(三十二)全面推行“中介超市”服务模式。继续做好分类清理规范,进一步减少涉企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强垄断中介机构的价格监管,建立健全中介信用评价机制,鼓励建立中介服务网上竞价平台。加快建设竞争充分、管理有序的中介市场,争取中介费用在2016年降低25%基础上继续下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三十三)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多证合一”,将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推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地区、各行业加快互认和应用。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非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避免让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把设立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等5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十、进一步规范涉企保证金管理
(三十四)取消一批地方政府设立的涉企保证金。落实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改革举措;取消一批省及省以下政府设立的各类保证金,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和返还程序。(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财政厅)
(三十五)适当降低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缴纳比例。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巩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成果,对于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可以以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企业提供相同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